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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公安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阳朔县公安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噪音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本县以下区域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任何时段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县城主城区:东至阳朔镇东岭社区,南至阳朔镇屏风山社区,西至阳朔镇西街社区,北至阳朔镇莲峰社区,具体范围由阳朔镇政府划定并公布。

(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图书馆、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六)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区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包括重点生态公益林区、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等。

(七)消防重点单位、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周围100米范围内。

(八)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以及通信、广播电视信号传输线路保护区内。

二、限放区域及时间

(一)除上述禁放区域外,本县行政区域内其他区域为烟花爆竹限放区域。限放区域内,禁止在夜间(22时至次日6时)燃放烟花爆竹,但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燃放活动除外。

(二)下列时间节点、重大庆典活动除外,可由县人民政府在环境容量可控范围内组织开展焰火燃放活动:春节、元宵节、壮族“三月三”、国庆节等。具体燃放时间、地点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公告。

(三)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选择在空旷、安全、无违反规定的区域进行,并保障安全。

三、安全管理要求

(一)严禁在禁放区域、禁放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建筑物室内、屋顶、阳台、车窗等处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二)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不得影响交通秩序,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

(三)公民个人只能燃放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由专业燃放单位负责燃放以外的C级、D级烟花爆竹产品;严禁燃放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以及非法生产、销售的劣质烟花爆竹。

(四)烟花爆竹经营者应当从合法渠道进货,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在核准的经营场所和时间内销售;严禁销售超标、违禁或者非法产品。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监督举报

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并有权劝阻、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110或阳朔县安全生产举报热线。对举报有功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六、其他事项

(一)本通告适用于阳朔县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如有变动,以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发布的修订或补充通告为准。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阳朔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阳朔县公安局

2025年3月24日

(附告: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做好声音污染防治,在传统节日表达喜庆之情时采用环保、低碳、文明的方式,共同营造安全、宁静、优美的人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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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8-14 23:41:47